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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公告本縣轄內歷史建築「原台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」登錄地號及面積。

刊登日期:2017/8/25
發文日期:2017/8/2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6331B號
主旨:更正公告本縣轄內歷史建築「原台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」登錄地號及面積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暨本府106年04月10日召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一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暨本府106年04月10日召開「106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一次審議會議」決議辦理。一、名稱:雲林縣歷史建築「原台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」。
二、種類:辦公廳舍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新興路9號。
四、原公告日期及文號:本府95年06月20日府文資字第0952400506號暨98年03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824000454號公告。
五、原公告地號及面積:雲林縣林內鄉新興段479地號,面積為1,681平方公尺。
六、更正後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:建物座落於雲林縣林內鄉寶隆段37地號1筆土地(部分),該筆地號土地面積為3,650.5平方公尺;建物建號為雲林縣林內鄉寶隆段1建號,建物總面積為336.84平方公尺。
七、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